查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 (1)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2)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xù)的書面通知的當日。 【提示1】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其實際占地的當日。 【提示2】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提示3】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用途當日,具體為: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為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3)納稅期限: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4)納稅地點: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